經上沒有明文規定絕對不可作的事,是否就可做?/ 唐崇榮牧師
聖經上沒有說人你可不可以塗口紅,所以你要塗就塗,不塗就不塗,不過塗了要整齊,不然就是糊塗。有些事是可以的,有些是不可以的,有些是沒有講的,沒有講的就不太重要,但是對那些沒有講的事,聖經裏面若有一些原則性的指示,就要注意那個原則是什麽。如果有人說:“聖經沒有說賭博不可以嘛!”於是就跑去賭博!這叫作以非真理代替真理,尋找法律的漏洞,因爲聖經裏面的法律不單單條文的法律,上帝更把“或以爲是或以爲非”的功能都放在你良心的深處,所以你不能忘記那超乎法律條文的良心法律,那是更重大的法律。當你賭博的時候,你盼望不勞而獲,在桌子上游泳,結果就抓到一大筆錢,是不是?你盼望別人大輸特輸,你就能大贏特贏,對不對?那是貪心,那是不合法的事。所以你把這些動機和聖經的原則相比的時候.你知道那不榮神,不益人,聖經裏面關於沒有清楚提到的事,有三大原則:
第一、凡我所行的都榮耀上帝。
第二、凡我所行的都對別人有造就。
第三、凡我所行的都不在罪的捆綁之下。
這三個原則你注意到了,自然就可明白那些可做不可做的事情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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