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約與舊約有何不同?其間經過情形如何?】
1.舊約係自創世記起,至瑪拉基書止,計三十九卷,稱舊約聖經,約自主前一千五百至四百年間完成,其內容要旨,論到摩西的律法和眾先知書(路廿四44;徒廿八23),是以舊約乃為教人遵行律法,故解經家每稱舊約為律法時代,在律法之下的人,屢因犯罪行惡,不能遵守,律法是論罪刑罰,結局近於咒詛,故人不能靠律法得救。
2.新約係自馬太福音起,至啟示錄止,計二十七卷,稱為新約聖經,約自主後卅六年至九十七年間完成,其內容要旨,論到基督恩典福音,在恩典之下的人,因認罪悔改信主十架寶血的功效,罪被潔淨,而蒙恩得救,在耶穌裏為新造的人,因有新約之成書而有舊約之名稱。
3.舊約各卷原文,除以斯拉記四8;一六18;七11一16,與但以理書二4;十七28等這一部份經節是用亞蘭文(即迦勒底文,乃巴比倫通行文字)寫的以外,其餘是希伯來文字。約在主前二八五年,由埃及亞歷山大港之七十位猶太拉比們,將舊約譯為希利尼文(即希臘文七十士譯本)。按舊約聖經在主前一三○○至一○○年間,已編訂現今三十六卷,迄主後九十年占尼瓦大會時始正式公認為聖經。新約各卷原文,除馬太福音是用希伯來文寫的以外,其餘皆用希臘文寫成者,在教會初期所承認為正統的新約經典,其原文的字眼乃是卡儂(Canon),意即枝,或度量的準尺,乃是指信徒信仰準繩法則說的,亦即包含全部神所默示使徒權威的原始著作。最先新約各經卷乃發現於巴勒斯坦(太,雅,來),小亞細亞(約,加,弗,西,提前後,門,彼前後,約一,二,三,猶,啟),希臘(林前後,腓,帖前後,路),革哩底(多),羅馬(可,徒,羅),等各地遠近國家,而舊約經典與新約經典完全不同,是發源於一地區小國家之內,按新約二十七卷正經(Canon)在主後二世紀時已被早期教父所不時引述而接受,至主後三二五年尼西亞(Nicaea)大會時,乃公認為現今通行之新約聖經。及主後三九七年迦太基教會會議,方正式批准公認為現今使用之六十六卷新舊約全書。
4.考新舊兩約之間,從舊約最後一卷瑪拉基書至新約第一卷馬太福音,期間相隔約四百五十年,神沒有向人啟示祂的話語,被稱為啟示禁止時期,當此間隔時期,神的選民猶太人,歷經希臘王亞力山大大帝(Alexander)之功略(332B.C),敘利亞王安提阿庫伊皮法紐(Antiochus Epiphanes)之蹂躪(175-164B.C),羅馬大將龐培(Pompii) 之征服統治(73B.C),如此遭遇,乃因他們違背神命,常干罪惡,而受到了最嚴酷的災難,實為神之公義所懲罰也。
出處:大光宣教福音中心‧《聖經問題總解》